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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交基〔2007〕503号)
2008/9/19    来源: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交通厅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交基〔2007〕503号

各设区市交通局,有关港口建设单位,厅直有关单位:
  我省交通部门经过三年的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了国务院要求的“双清欠”目标。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确保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如何建立长效机制,防止发生新的拖欠,保障我省交通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各级交通部门必须抓好抓实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针对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省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
  (一)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增强责任意识,充分认识清欠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树立建设是发展,清欠是为了更好发展的意识,转变清欠工作方式,变被动清欠为主动预防,高度重视新、续建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积极防范和妥善化解农民工工资管理风险,实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工程资金和项目建设的安全运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的努力。
  二、落实责任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二)各级交通部门、项目法人要明确具体部门、人员负责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单位主管领导要亲自抓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要设立举报电话,受理相关投诉。项目法人要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同时要制定强有力的制度措施,确保施工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与具备主体资格的劳务队伍要签定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书,发生拖欠问题,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把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纳入建设项目日常考核和相应管理办法中,每年进行专项检查1-2次,在平时的综合检查中要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
  项目法人要在单位工程完工时及春节等重大节假日前夕,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加强合同管理,强化制度保证手段
  (四)项目法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劳务用工工资发放和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内容,并将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严重违约行为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施工单位一旦违约,项目法人有权动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及履约担保金进行支付,并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法人有权监督和检查各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有权在必要时改变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直接把工资支付给农民工。同时,在招标过程中采取合理措施,防止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中标,避免把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四、强化项目管理,保证资金正常运转
  (五)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交通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认真审查,及时审批,及时支付。避免由于设计变更审批滞后导致计量支付延迟或无法结算,造成工程款的拖欠。
  (六)项目法人要制定加快计量支付的措施,并减少不必要的扣款,确保施工单位能够得到充足的资金。确保各类保留金、保证金的及时、足额返还,不得拖欠工程款。
  (七)项目法人在每期计量支付时暂扣应支付金额的1.5-2%,或按中标价的1.5-2%一次性从施工单位动员预付款中扣除,作为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垫付。待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公示(10个工作日),若无争议,再将保障金一次性返还施工单位。
  (八)各级交通部门和项目法人在工程竣(交)工验收前,必须对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专项核查,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的不予办理竣(交)工验收。
  (九)施工单位要建立农民工用工及工资支付台帐并定期报项目法人,台帐要全面真实反映农民工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项目法人要对用工台帐定期核查,掌握基本信息。
  五、全面开展“十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十)交通建设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各环节要认真落实“十公开”的要求。项目法人在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后,要编制发放《农民工维权须知》宣传单,公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举报电话,督促农民工在产生劳务关系后签定合同。积极配合劳动部门监督施工单位或具备主体资格的劳务队伍与农民工依法签定内容规范的劳动合同,确保合法用工。同时要牵头组建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农民工工会或代表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联席会,以便及时了解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协调相关问题。
  (十一)项目法人要落实建设资金,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或办理工程价款结算,阳光操作,公开透明。
  (十二)施工单位要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必须按月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并在施工工地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公开工资发放情况,同时报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要把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拨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发。把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由劳务发包方承担相应的支付义务。
  六、加强信用管理,规范从业单位市场行为
  (十三)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或恶劣影响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要认真收集相关证据,及时报相应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十四)各级交通部门要定期收集所属建设项目中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不良从业记录,每半年向省交通厅报送一次,统一纳入全省交通建设市场从业单位信用档案,作为从业单位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的主要参考,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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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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